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因此,印刷类增值税是13%。
印刷类增值税是17%
为了鼓励和扶持印刷业发展,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日前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按照通知的要求,出版物印刷企业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购纸张承印出版物,均可按货物销售13%税率缴纳增值税。通知要求,各单位要从维护出版、印刷、发行行业的共同利益出发,积极配合执行好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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