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旗公安局灭失*8年前命案原始卷宗致使案犯逍遥法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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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刘喜志 德律风:**7220****2
莫力达瓦旗公安局丧失*8年前命案原始卷宗到底该怎么办?莫力达瓦旗人民查察院提起公诉能否轻率?凶手实的难以绳之以法仍是另有隐情?家属的诉求
*、逃回原始卷宗复原案件实在,抓捕查清山、马本贵、张福志、殷德,并依法追查他们的法令责任。
2、追查莫力达瓦旗灭案件卷宗刑事责任。
*、民事补偿:丧葬费、灭亡补偿金、抚恤金、子女抚育费。
我是死者弟弟刘喜志,以下是我哥哥刘喜军被害一案的简述(绝对事实):
我哥哥刘喜军同窗的弟弟(张国忠)于*99*年2月8日在内蒙古莫旗都拉尔乡西沃尔奇村博荣点成婚。我哥哥受邀于2月*日带着我、刘常富、刘常友(外甥)抵达成婚地点,当日晚饭时,他们筹议因为彩礼差钱,女方不克不及如期成婚的问题,我哥哥说:“你们都是亲属,我又是他(张国忠)哥哥的同窗,都不是外人,都分管点,剩下的部门我来拿”,引起男方亲属任宝良(主犯)、查清山、马本贵、张福志、殷德(都是功犯)的不满,认为我哥哥是多管闲事,其时就吵了起来,查清山、任宝良等人扬言要打我哥哥,我看到那种情况要回家,当启动拖沓机时,发现轮胎的气没有了(被人放了),在他人的挽劝下,没有走。第二天晚上(2月7日),查清山、任宝良等人找我哥哥喝酒报歉,暗示和好,查清山还说了良多感激的话。第三天是成婚的正日子,我哥哥与查清山、任宝良等人在一桌吃饭,我和刘常富、刘常友在此外屋吃饭,吃饭时,任宝良拉着我哥哥的手说到外面谈谈,从院子里走到大门口(北方农村院子间隔比力长)期间,我发现后跟着出来,被任宝良抓住头发吵架,被我哥哥拉开,两人继续走到大门口,突然间院子里、大门口呈现了好多人,此中,任宝良、查清山、张福至、马本贵、殷德等人手拿柞木棒子殴打我哥哥、院子里别离有*伙人将我、刘常富、刘常友别离围住殴打(打晕了)。当那些人被人们拉开,我、刘常富、刘常友清醒后发现,我哥哥已经被打死在大门口,头部*处致命伤,身上多处淤痕。此后,任宝良拿着棒子逃打刘常富,嘴里喊着“把你们几个都打死在那里”。当场看热闹的人都听见了。在各人的帮忙下,我把车胎打上气,晚上*7时把我哥哥拉到阿尔拉镇病院后,德律风报警,事发本地(都拉尔乡)派出所接警后说:“没有车,去不了”。在*次报警后,莫旗公安局刑警队20时派人到阿尔拉镇。
当我描述案发颠末,告诉他们“杀人犯都在本地没有走,如今去就能抓着,我领你们去”。但刑警队的人没同意,开车回公安局了。过了*天(2月**日)莫旗公安局立案侦查(其时的治安大队长苏和负责)。因为任宝良逃跑,莫旗公安局抓捕了查清山、马本贵、张福志、殷德*人(别的2人逃跑),经审讯,查清山等人均认可了殴打刘喜军,并做了审讯笔录签字后归入案件卷宗(那个审讯记录我于*99*年8月份亲眼所见),一周后,莫旗公安局以主犯逃跑为由,将查清山等人做取保候审释放。那些年,我(家人)不断逃促莫旗公安局抓人,他们说在抓,但抓不到。20**年公安部组织了清网动作,在我们屡次逃促情况下,莫旗公安局于**月末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将杀人犯任宝良抓捕归案,任宝良对成心杀人事实招认不讳。
20**年*2月*日莫旗公安局向莫旗查察院提出批捕申请, 20*2年*月*2日莫旗查察院将案件上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查察院。20*2年*月2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查察院向法院提告状讼,20*2年*月2*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莫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讯厅高福良担任审讯长、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讯厅李炳祥担任审讯员、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查察院鄂路松担任公诉人、书记员由莫旗人民法院指派人员担任。被告任宝良出庭,原告有李广芝(被害人老婆)、宋艳来(被害人儿子,后改姓),礼聘了律师。庭审起头,公诉人将案发颠末和莫旗公安局审问情况做了陈说,并逐份出示了案件质料,发现案件卷宗是20**年**-*2月份成立的,除尸检陈述外,其他的证人、证言都是后补的,*99*年成立的卷宗内大量关键证人、证言、证据以及查清山等人的审讯笔录、取保候审等质料均已不在(报酬将卷宗内部门质料灭失),当场我们提出疑问。审讯长对杀人犯停止了问询,功犯的供词与立功事实严峻不符,法庭指派的律师对其也停止了问询。因为此檀卷宗不全,而且在主犯归案时,公安机关没有将此案取保侯审的其他配合功犯停止抓捕到庭(其他功犯至今仍生活在本地),受害人家属当庭提出中行庭审,将案件卷宗退回莫旗公安局从头侦查的恳求。高福良审讯长颁布发表休庭,回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后择机宣判。庭审完毕后,我的亲人恳求法院不要宣判,到莫旗公安局诘问卷宗丧失和其他功犯不抓捕的问题,莫旗公安局副局长梁艳华说: “丧失卷宗那种事很一般”。没有法子我们就屡次给呼伦贝尔市政法委、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查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查察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写信,恳求有关部分重视,请查察院撤诉,将此檀卷宗退回莫旗公安局从头侦查,但没有成果。曲至20*2年**月份,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鄂路松告诉我们说:“查察院院长定见,那个案件不克不及撤诉,因为若是撤诉,申明查察院工做有问题,让我们仍是从公安局那方面动手处理”。我于20**年*月到内蒙古自治区纪检委去上访,持续在门口上访了*个月,他们连门都没有让我进。距开庭*年时间,呼伦贝尔市人民法院对主犯任宝良做出死刑缓期2年施行的判决,民事补偿方面,只补偿了丧葬费,其他同案犯仍然逍遥法外!!!
时至今日,我们屡次到各级部分要求清查原始卷宗灭失一事,不是无人管,就是以各类理由托言推诿至今。我们对原始卷宗的丧失量疑次要有以下几点:
*、刑事案件卷宗属国度秘密说丢就丢是实的吗?并且一丢就是多年,要不是次要嫌疑犯在清网动作中抓获谁晓得还有那个卷宗?
2、杀人嫌疑犯任宝良是*99*年上彀通缉的,整个原始卷宗应该是比力齐备的归档保留着的,那时应该还在,要丧失也该全数丧失,为何唯独丧失案件的次要证据而只保留验尸陈述的一页纸,人死是必定的事实但命案的本相却在原始卷宗的丧失中永久成为了一个谜。原始卷宗的丧失是无意仍是歹意?同期间的其他卷宗是不是也都丧失了?
*、杀人刑事檀卷宗自属国度绝密,档案法明白规定保管者应具备人民差人的根本前提,保管者能否勇于擅自处置?能否涉嫌玩忽职守与渎职?能否存在公安局指导层有人指使?若是涉嫌歹意灭失,公安局的指导能否该遭到刑事惩罚,能否应该停止国度补偿?总不会一句话“丢了”就不了了之了吧;
*、查察院在没有原始卷宗、弥补侦查质料与昔时案发事实严峻不符的情况下提出公诉,是不是先把不合法理的说法先认为是合理化后再提出公诉,把本来涉嫌成心杀人的刑事案件做为一个一般的案件来处置,能否违背了刑事诉讼规定?
*、查清山、马本贵、张福志、殷德等人之所以在昔时没有遭到刑罚,公安局的理由是主犯逃跑,所以昔时只对查清山、马本贵、张福志、殷德停止了刑拘后放出的。而如今任宝良抓获了,却因为原始卷子的丧失和后补质料的严峻失实招致查清山、马本贵、张福志、殷德逍遥法外,谁之责?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