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的一般原理》目录、序及后记
作 者:梁剑兵,张吉印通 著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1
字 数:220000 印刷时间:2012-*-1
开 本:*2开
纸 张:胶版纸
印 次:1
I S B N:**8**118*10**
包 装:平装
内容简介
梁剑兵等编著的《软法的一般原理》是一本探讨如何调整和控制政治权力也就是公权力的书。它涉及法、人治传统、社会治理、暴力、财富、身份、知识、契约等与公权力相关的社会政法秩序结构中的各种元素,它主要想论述的是:转型时期的中国,如何充分利用本土法治资源中的软法规则或者机制,将屡遭诟病和非议的、经常非正当行使的公权力调控到一个相对正当与相对合理的发展轨道之中,从而为未来中国的社会发展建造一个合理与正当的公权力火车头。
序(罗豪才)
自序
目录
第一章 软法研究方法
第一节 软法研究的理论与学术价值
一、什么是中国原生态法学研究
二、软法研究意味着中国原生态法学研究的起步
三、软法研究的理论与学术价值
四、学科研究方法论的回归、丰富与发展
第二节 软法研究是一个新范式吗
一、软法研究不是一个新范式
二、软法研究是本土资源学说的本体论
三、软法如何构成法治的本土资源
第二章 软法理论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
第一节 对近年来软法研究的概括性评价
第二节 软法理论的知识谱系
第三节 “软法”概念的由来和渊源
第四节 软法的定义问题
第五节 区分软法与硬法的标准问题
第六节 软法的效力基础问题
第七节 软法的良恶区分标准问题
第八节 软法理论如何指导法治实践的问题
第三章 作为本土法治资源的软法
第一节 软法释义
一、软法的词源和语义
二、对软法的各种观察和界定
三、软法的理论基础和逻辑推演
四、软法的概念与内涵
第二节 软法的外延和分类
一、作为社会经验事实的软法
二、软法的类型
第三节 软法的本质及其定义
一、软法是政治权力意志的体现
二、软法是具有非正式效力的法律规范
三、软法是特定的共同政治利益的必然反映
第四节 软法的功能和作用
一、软法的功能
二、软法的社会作用
第五节 软法与硬法律的对接与整合
第四章 软法与类似概念的界分
第一节 软法与民间法的耦合与界分
一、软法的理论假设和语境
二、软法与民间法的耦合和界分
三、民问法如何转变成软法——对上述假设和命题的检验性证实
第二节 软法与潜规则
一、潜规则的内涵
二、软法和潜规则的区别
三、案例中隐藏的软法
第三节 软法与法的渊源、公共政策
一、软法与法的渊源
二、软法与公共政策
第五章 软法的效力与实效
第一节 法律何以有效
一、需求层次理论
二、针对需求的“社会利导一惩罚体系”
第二节 软法效力与“社会惩罚体系”
一、社会惩罚体系的形成
二、社会惩罚体系的结构和内容
第三节 软法约束阶梯的表现形式
一、考试与考核
二、纪律与规章制度
三、未规定在硬法之中的非正式处罚
第六章 中国历史上的软法调控机制
第一节 古代软法溯源
第二节 古代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软法机制
一、宗法礼治对公权力的调控
二、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的博弈
第三节 对中国古代权力集中制度发展历程的简要描述
一、从八王议政到中央集权
二、从礼治到共和
第七章 软法之治与社会变革
第一节 软法之治
一、问题的提出
二、“伯克利观察法”对软法研究的适应性
三、以私营监狱为例的实证检验
四、对我国软法之治的思考
五、基本设想——简短的结论
第二节 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软法之治
一、软法理论与社会管理创新
二、软法治理观念与社会管理创新
三、软法制度与社会管理创新
四、软法技术与社会管理创新
第三节 软法与社会组织资源供应
一、我国原有公路养护费筹集制度及问题的提出
二、《公路法》第*6条是软法
三、社会组织资源与依法行政
四、组织资源供应变革对软法发展的激励机制
第四节 行政指导中的民间协议前置
一、事案与问题
二、必要的社会调查
三、事案背后的法理
第五节 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软法规制
一、精神赡养的内涵及相关制度分析
二、探亲假与精神赡养的相关性和契合性
三、建立我国新探亲假制度的设想
四、简短的结论
第八章 软法的程序
第一节 软法的形成程序
一、政治协商程序
二、地方性软法的制定程序
三、单位规章的形成程序
第二节 软法的实施程序
第九章 软法权利的救济
第一节 软法合法化与权利救济
第二节 救济途径
一、协商与对话
二、申诉、上访
三、请愿
第三节 软法救济手段与仲裁、诉讼制度的关系
一、软法与仲裁
二、软法与诉讼
第十章 结语——软法的未来
第一节 软法为什么在现代社会呈迅速发展的趋势
第二节 软法对于构建当代法治文明的作用
第三节 软法理论如何指导法治实践
第四节 软法如何控制、制约公权力
第五节 软硬法并举,实现优良高效的混合法之治
参考文献
后记
序
我和梁剑兵教授是通过软法的媒介认识的。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200*年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班上正式开设了软法的讨论课,同时在当年的12月8日,举行了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成立仪式暨公共治理与软法的研讨会。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在网上发现梁剑兵教授从“本土资源”的角度研究中国软法现象的文章,也就是后来收入《软法与公共治理》一书的“软法律论纲”。当时遂有邀请梁教授出席研讨会的想法。那时恰好他在北大法学院访问,也算是有缘,就此有了后来我们进一步的交流和接触。
自软法中心成立以后,国内关于软法的研究就开始大规模地展开,在此基础上我们组织了各种活动。第一是召开了一系列的国内或国际性研讨会、座谈会,截止到2011年底,大小不下*0余次,具有代表性的是2011年*月*日于北京大学召开的软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会议邀请了不同国别、不同学科的学者交流软法研究和实践方面的经验。第二是组织出版了软法研究的系列著作,包括北京大学出版社的“软法研究系列”(目前已有*本)、法律出版社的《软法亦法》和商务印书馆的《软法的挑战》。第三是在国内兄弟院校推动建立软法的研究机构,如湖南大学的软法文化研究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山东大学的软法与人权研究中心等。第四是面向全国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实践部门招标了11个与软法有关的课题。第五是建立了若干软法的实践基地,例如南京市玄武区、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等,同时积极推动以软法为代表的柔性治理手段在实践中的运用。
梁剑兵教授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上述各项工作,除了北大软法中心举办的各项研讨会之外,他还承担了北京大学软法中心委托的课题,即从心理学和伦理学的角度考察软法。他也以软法为题申请到了司法部的课题,此书即属于该课题的成果。梁剑兵教授在网上也非常活跃,常与网友交流和讨论软法的问题,本书的若干部分都曾经在网上发表过。这对于传播软法的精神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这部《软法的一般原理》是由梁剑兵教授和另外一位作者张吉印通共同完成的,共由18章组成,包罗的内容比较丰富,具有自身内在的逻辑和体系。这十八章的内容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是关于软法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包括软法的界定、渊源、功用以及软法和硬法的区分标准、效力基础、程序和权利救济等基本问题。第二是软法与其他诸如民间法、潜规则、公共政策等相邻社会规范的耦合与区分,软法在某些具体社会领域的运用等,这部分内容旨在廓清软法的边界,检验关于软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则是软法的效力和实效问题,作者认为法的有效性是以社会利导-惩罚体系为基础的,而软法的约束主要存在于社会组织乃至民间组织当中。第四是软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社会背景。该书作者的立意明确,认为软法是中国原生态的法学研究,选取了“法治本土资源”这一视角,而将重点放在如何制约公权力方面。
软法的研究之所以能够大规模地展开,是出于现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治理手段多样化的需要。当前软法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但是软法的研究才刚刚开始,还需要更多的人来关注。因而我很乐意将梁剑兵教授引为软法研究的同道中人,并且向读者推荐他的著作。软法研究是当前社会科学中一个新的知识增长点,肯定会引起更多的人关注,梁剑兵教授很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动向,并且较早地就开展这一方面的研究。当然,该书在体系、逻辑方面或许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和梁剑兵教授研究软法的进路不完全相同,在一些问题上的观点也不尽一致。这些都是属于学理讨论范围内的合理分歧,因为学术观点都是自我负责的,想必读者也不至于混淆;同时,一个新事物的研究,从不成熟到成熟,总是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因此,我期待并且希望梁剑兵教授在此阶段性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努力,推出更多更优秀的软法研究成果。
罗豪才
2011年12月11日
自序——本书写作背景
这是一本探讨如何调整和控制政治权力也就是公权力的书。它涉及法、软法、人治传统、社会治理、暴力、财富、身份、知识、契约等与公权力相关的社会政法秩序结构中的各种元素,它主要想论述的是:转型时期的中国,如何充分利用本土法治资源中的软法规则或者机制,将屡遭诟病和非议的、经常非正当行使的公权力调控到一个相对正当与相对合理的发展轨道之中,从而为未来中国的社会发展建造一个合理与正当的公权力火车头。
因为诸多的软法现象往往都是公权力的表现形式,所以本书的写作背景实际上来源于作者对公权力的研究和思考。在日常的政治生活中,某些公权力的行使总是和腐败现象相伴随,①所以,人们往往把公权力看成是一种“恶”,但实际上公权力本身并无善、恶之分。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同时也作为我们生活方式的必然组成部分,公权力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它游弋在我们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并影响着我们的一切:我们的工作、我们的娱乐、我们后代的繁衍、我们所看的电视、我们所听的音乐、甚至我们的性生活和我们的隐私。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权力不仅仅指公权力,凡是在人类之间存在单向支配力的场合就存在着权力,或者说,权力的实际表现形式就是一种单向的、要求对方服从的支配性社会控制力。我们所有的人,不一定要经常地和公权力的拥有者(立法者、政府官员、或者法官)打交道,但是我们几乎每天都在和权力打交道。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和命令是一种权力;一个美女利用其美貌获得对男子一定程度的支配也是一种权力;超级市场里的商品价格标签是一种权力,它单方向地支配和控制着我们,使我们对于商品价格的意愿遭到强制。城市里的交通指示灯是一种权力,它使我们无法随意地在大街上乱走和游荡。单位里,我们必须按照领导人的指示和意愿工作,否则就可能产生某种对我们自己不利的不和谐状态。而政府关于价格、财政税收的种种决定和改变,更是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我们生活幸福程度的高低,乃至影响我们对未来生活的设计和希望。所以,不论我们是不是愿意,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权力的对象,既无法逃避也不可克服。
古代的和生活在我们之前的中国人,如同 鲁迅先生所言,他们往往处在两个时代中:一个是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一个是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这主要是对权力的异己性而言的。其实,在截止目前为止的绝大部分中国人来说,权力依然是一种无法被理解的社会现象,或者形象地说,是一只不得不经常面对却又时刻想绕开的怪物。这样一来,以权力为分界,统治与被统治的社会心理感受就被积淀在我们的思想深处,并时刻地决定和影响着我们对权力的被动服从的民族特性。尤其是公权力,向来以其独有的神秘性和不可抗拒的强大威慑性凌驾在我们的生活之上,政府、法庭、警察、制服、合法的暴力和巨大的财政后盾与话语霸权,都构成一种超级符号,向我们传达着强烈的外部信息,既让我们服从又让我们畏惧和逃避。
现代社会则不同了。如果说,在古代的皇权社会、历史上的战争年代或者生活资料严重匮乏的“文革”时期,对公权力的服从是一个习惯或者本能的话,那么,在现代的民主社会、在和平年代以及生活资料极大丰富的今天,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转折和变化,或者更准确地说,无论在任何的角度上,人们对公权力的认识程度和水平都发生了与以前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明显不同的变化。
首先,随着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的普及,公权力的孕育和生成过程不再神秘和陌生。自改革开放以后,每年春季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一个巨大的视窗,让我们清楚地看到每一种全国性公权力的形成。
其次,2008年*月1日生效的《吉印通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极大地刺激了人民对各种政治信息的需求程度,在随后发生的汶川大地震等公共事件中,我们也看到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所带来的好处和重要作用。
第三,稳定和明确的各种法律条规,让我们获得了对公权力进行评价的卡尺和天平,我们已经在长达四分之一的法治社会中逐渐地学会并且适应了运用法律标尺来理解并接受权力的新思维方式。1**0年10月1日生效的《行政诉讼法》更使我们拥有了前所未有的与公权力抗衡的强大武器。
最后,宽松的、相对自由的政治社会环境也使得我们可以公开的甚至是随心所欲地讨论政治和国家的各种问题。由此,我们已经获得了基本的调整、控制和参与公权力的社会制度前提——尽管还是比较微弱的但却绝不是脆弱的前提。本书正是把自己的观点、理论、材料和各种预测,放置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展开论述和讨论的。
一般的法学理论研究者也注重对公权力的观察和研究,但是他们所研究的公权力往往是被搭载于硬法之中的,而本书作者想要研究的,主要是被搭载于软法之中的公权力。硬法中的公权利往往是显性的、直接的、被人们熟悉的,而软法中的公权力却往往是隐性的、间接的、我们不大熟悉的。例如,作为民间组织的企业、学校等单位的规章制度固然不是法律,但是它们往往在具体的规章制度中复制国家制定法中那些不具有正式制裁后果的软法,将国家制定法中的软法转化为对组织成员的要求,并且使用纪律处分和奖励等软约束手段保障软法在组织内的实施,于是,被搭载于软法之中的公权力就借助民间组织的规章制度得以延伸,一直延伸到社会结构的最小组成单位中,进而延伸到每一个组织成员的行为选择中。这样一来,国家制定法中的软法就获得了实效。这种软法现象的存在是普遍的,但是,往往因为它被隐藏在民间组织的规章制度里面,所以它是隐性的、间接的我们不大熟悉的。
我必须在这里强调和声明的是,本书的基本立场和出发点既不是自由主义的,也不是保守主义的,而是相对主义和现实主义的。我认为,自由主义思潮固然有助于对公权力的调整和控制,但是,从中国社会独有的发展规律来看,矫往容易过正,可能导致绝对自由化、危及平等价值(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经验证明了这一点)乃至破坏必要的社会秩序,甚至会导致内乱与社会革命。而保守主义思潮虽然对巩固已有成功制度颇有好处,却很容易造成社会利益分配不均衡的不合理现状的合法化维持,并伤害大多数不富裕群体的利益,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内乱或者社会革命)乃至历史倒退。所以两者均有可取之处,也均有不可取之处,而相对主义和现实主义立场则有助于获得两者的长处并克服其弱点。
作者想要努力揭示和描述的是,在高速变化的中国社会中,公权力与软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内在规律,以及在未来可能的发展格局。最终的目的是探寻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进路。也许,历史发展总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所以,任何关于公权力调控的设计和预测都也许是一个空想。但是,既然我们今天的每一个思考和行动,都构成了我们明天的历史,那么,我们就应该按照我们所设计和想往的目标做今天当做之事,而把其他交给时间——这也是作者写作本书的基本动力所在。
本书各章的内容主要是由我在近六年来写作的关于软法的论文为主体构成的,在汇编成书的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全书共分九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序言,作者交代了写作动机和目的,“本书作者想要研究的,主要是被搭载于软法之中的公权力。”作者的目的是想要研究和探讨如何使公权力得到合理、有效的制约。第二部分是本书的方法论前提,在这一板块中,作者本着价值先行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科学原则,首先研究和探讨了关于软法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其后研究和探讨了软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范式问题和法学方法问题。第三部分包括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书的核心部分,在这一部分中,作者着重研究和论证了软法理论的知识谱系、“软法”概念的由来和渊源、软法的定义、软法的类型、软法的功能与作用、如何确定区分软法与硬法的标准、软法的效力基础、良恶区别、软法理论如何指导法治实践等问题,读者可以将这一部分看成是本书的总论,也可以看成是理论概括。第四部分包括第四章,在这一部分,作者为廓清软法的覆盖范围和学理边界,先后研究和探讨了软法与民间法、潜规则、法律渊源、公共政策等相邻社会规范的耦合与界分关系,通过阅读这一部分,读者可以更加清晰地将软法与其他类似社会规范区别开来。第五部分是第五章,构成本书的另一核心部分,在这一部分中,作者主要研究和探讨了软法的效力与实效问题,提出了独树一帜的观点和看法:法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一种“社会利导-惩罚体系”之中的,而软法的“约束阶梯”主要不是存在于国家机关中,而是存在于社会组织甚至是民间组织之中的,其本质形态是拒斥、羞辱、剥夺、纪律处分等等,其具体表现形态是:考试与测验、纪律与规章、其他非国家法制裁手段等等。需要说明的是,正是从这一方面,软法和硬法之间的区分和衔接关系才是明确的和实在的,同时也是合理的。在第六部分的第六章中,作者使用历史分析方法,着重研究和探讨了中国历史上的软法、国家意识形态演变与当代软法的关系、官僚制、分税制对当代软法的催生作用等等问题,读者通过阅读这一章可以了解我国软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与当代社会背景。第七部分即第七章,在这一部分中,作者以法学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研究了中国当代社会中诸多的软法现象,力图在洞察社会经验事实的基础上证实、检验本书关于软法的各项理论假设,并对社会管理创新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读者在阅读本章的时候,可以将这一部分看成是一种类似于自然科学中的实验报告的文体,从中看到作者力图在社会实验法庭中验证和检验自己的理论、观点和逻辑基础的企图和努力。第八部分包括第八章和第九章,作者研究和讨论了软法的程序、对软法权利的救济等问题,力图从程序角度揭示软法的运行机制和办事方式等等问题。第九部分是结语,在这一章中,作者描述了软法的未来。
我希望读者在阅读此书的时候能够比较愉悦和轻松,并产生哪怕是一星一点的法学共识或者是共鸣。当然,严肃的学术批评和指教更是我求之不得的最好礼品,对这些批评我在此表示由衷的、发自内心的感谢!
——梁剑兵
后记
200*年春节过后,我从故乡长安返回大连,特意绕道北京,前往北京大学法学院。雪后初晴的北大校园,洁白的冬雪和翠绿的松树相映、坚硬的华表、石舫与柔软的阳光和春风并存,构成了一幅美丽的画卷。我一边拖着行李箱在这幅优雅宁静的画卷中探寻着前行,一边思考着中国法治发展的背景和前景,思考着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的本体或者说“矿脉”究竟在什么地方?我此行的目的意在寻找一个人:朱苏力老师,并希望从他那里获得一个解答: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究竟在哪里?
在这之前,我在长期的法理学教学和法律实务交错进行的法律人职业生涯中,曾经反复思考几个问题:一直以来,人们为什么经常感觉到虽然我们已经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规,但是我们的法治并不健全?为什么正式制定的、带有强制力的法律又在实施的过程中屡屡遭到阻碍?在正式的、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中又为什么到处充满着语义模糊、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法条?另外,在实践中,又存在大量的、不是正式立法机关颁布的、类似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被有关机关和公权力部门认可的行为规范?在相关的阅读和思考中,一个在通常的法理学教科书中未曾出现的概念逐渐出现在我的思考过程中——软法。我觉得,自晚清法律改革以来,旧的吉印通法系虽然已经基本解体,但是在建设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执法领域,吉印通法系的遗产利用道德、民间习惯法等载体依然在发挥着它对国人的影响和约束,并进一步影响着我们的法治、制约着正式法律的实施和实效,使得许多正式法律规范在立法时就无法获得社会的认同和支持而形同虚设,形成了无法在社会中实施的软法律。同时,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虽然具有非正式的强制力、但是却不具有正式的法的强制力,也往往不是正式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文本的软法。这让我感觉到,我们这个国家和社会中存在的法律,在整体上似乎是有两个不同的法治体系或者法律系统并存的。由此,开启了我的关于软法研究和探寻之路。
200*年*月到2006年6月,我前往北京大学法学院做国内访学,师从朱苏力老师,访学课题是《法治的本土资源研究》。在朱苏力老师、周旺生老师、贺卫方老师等各位我敬仰已久的老师的课堂上,我学到了无尽的知识,获得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和学术研究资源,并在访学期间完成了第一篇论文《软法律论纲》。从那时起,直到这部书稿的编写完成,我都是围绕着软法、硬法、法治本土资源等关键词展开我的进一步的研究和写作的。历时六年多的时间,大体上和粗略的完成了自己事先预定的学术研究和写作的目标,也算是在软法基础理论研究这一新兴的法理学研究领域中初步有了一个粗糙的学术成果。
我要衷心地感谢曾经担任全国政协副 、中国致公党前 、北京大学法学院罗豪才教授,是他所首先倡导的软法研究给了我写作本书的基本角度和参照系。同时也要由衷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是他给了我这样一个有重要研究价值的学术命题,也给出了最早的也是最基本的思考方向,引发了我的系统思维和学术框架安排。最让我感动的是,罗豪才教授和姜明安教授作为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多次鼎力支持我在软法研究方面的个人努力,甚至降尊纡贵、提携后进,数次在我申报有关软法研究的科研立项时担任我的课题组成员,支持我这样一个在法学界无声无息的后进者。罗豪才教授又在年事已高的情形下专门为本书作序,这些都是我铭心难忘的!
我要感谢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时的导师、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朱苏力教授,他关于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著名学说所具有的宽广的智识性和强大的说服力使我敬佩不已,尤其是他的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法社会学观点给我持续而有效的启发,直接影响了本书的学术风格。另外,周旺生教授的哲学性思辩和富有逻辑性的授课让我时刻注意本书的材料积累和分析严谨。贺卫方教授授课中的人文蕴涵和布道精神也影响和感染着我。张骐教授的比较法论说和法律自创生系统理论延展并深刻了我的视域。我在北大访学期间的好友毕洪海博士、丁保和博士、毕雁英博士、艾佳惠博士等在课堂上的讨论发言与平时的交谈也给了我相当有益的帮助。我的夫人、同学兼同事张吉印通女士承担了我几乎所有关于软法的研究课题中的社会调研工作和部分章节的写作工作。我的学生、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法理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宋晓聂、王艳婷和郑晨同学担负了校对书稿的工作,并纠正了我在行文用词方面的不当,我对我的学生为本书所付出的努力也在此表示感谢!同时,我还要感谢法律出版社的陈睿编辑,是她仔细认真的校阅了我的书稿,修改了不合乎出版要求的注释,并且对书稿提出了非常中肯和有见地的学术修改意见。
至于我这部简陋的书稿,也仅仅只是我在历时六年多的研究中的一个阶段性的成果,它既是一个既往学术研究过程的结束,也是一个未来学术研究过程的开始。书中的观点及其论证,都也仅仅只是一种建立在社会经验事实之上的个人理论假设和学术提炼,这些假设和提炼也都必须返回法治实践中再次接受社会经验事实的检验和验证。更需要接受法学家、法律职业工作者和广大读者的审视和批判。因此,我的路还远,我对中国法学研究事业和法治实践的奉献也并未终结。就如同六年前那样,我还将在法治实践与法学研究交相辉映的、波澜壮阔的“社会现实画卷”中继续努力前行……
梁剑兵
2011年12月14日于大连
作者:新阑珊 回复日期:2012-06-1*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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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对于是否有权?有什么权力一无所知?当政府要来动你住了一辈子的房子后,我们开始考虑我们是否有说话的权力?后来发现,你根本没有发言权,你的房子值多少钱政府说了算!于是我们开始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力!当你去法院告政府的时候,法院对你说:关于拆迁的案子我们不受理的!就这样,你被活生生地睹在了所谓为弱势群体维权的门外?请问:我们能怎么办?我们到底有没有说话的权力!我们的房子还是不是我们的房子?难道我们住了一辈子的房子是政府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