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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印刷日历

茹友巧4年前 (2021-10-15)礼品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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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七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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