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关于绵阳市工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作为乱作为的举报(转载)
《关于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作为乱作为的举报》
尊敬的
我叫郑之勇,男,54岁,在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城厢管理所工作。
我于2017年8月5日上午签收了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寄发给我的《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7]01号(以下简称“答复书”、附件1)。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您(们)呈报举报。
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他们在“答复书”中引用“条例”第二条之后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公开上述政府信息的活动。你本次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是我局在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以上是他们为了达到拒绝答复我依申请公开相关内容、掩盖他们乱作为的目的(附件2)、故意曲解、狭隘理解该“条例”第二条中“职责”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表现。
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履行职责”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十几项职责;“对内履行职责”有——办公室的相关工作、纪检监察、人事教育等方面职责。
该“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行使公权力的行为。
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还明确指出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如教育、医疗、交通、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环保和计划生育等等。
只要使用“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章,无论对外对内履行职责,都必须依法办事、调查研究、公平公正等等。
★共产党老百姓绝不允许他们有法不依、不作为。
(二)他们在“答复书”中这样写道:“如对本告知行为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以上是他们张冠李戴公然忽悠申请人、乱作为的表现。
该“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两款规定适用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款规定是针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第二款规定是针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
他们在该“答复书”中的表现属于该“条例”第一款针对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应该依法写明与该第一款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相关的内容。
由此可见,他们没有用心谋事乱作为。
更可笑的是——他们在“答复书”中称:“如对本告知行为不服”等,这与该“答复书”牛头不对马嘴,公然忽悠申请人乱作为,可笑至极!
他们给我制发的是“答复书”而不是“告知书”(它们两者的适用范围等等均不相同)。
该“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他们依法答复、而不是告知。
我只敢不服该“答复书”,我害怕其“告知行为”……
★由此可见,他们多年以来乱作为的野蛮行为已经养成了习惯,这有损共产党的良好形象。
最后的恳求:
(1)恳求尊敬的上级组织领导您们加强对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领导职业道德等等方面行为的监督。
(2)恳求尊敬的上级组织领导您们依法处理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
(3)恳求尊敬的上级组织领导您们责令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回该“答复书”、依法存档并通报相关情况引以为戒、依法答复我依申请公开的相关内容。
致礼、盼复!
举报人: 敬呈
2017年8月11日
附件1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郑之勇 联系电话 18990130799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0702196212250596
通信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城厢管理所
邮政编码 621000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郑之勇
申请时间 2017年7月22日
所需信息情况 申请
目的 举报、维权、诉讼取证、督促违法案件的查处,学习、研究、检验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等等。
标题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信息提供、获取方式】:邮政特快专递提供书面纸质加盖公章的答复,答复需要逐一列明“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并对公开的“附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事由和依据】:2017年4月17日,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寄发《受理告知书》给申请人郑之勇;2017年4月18日,贵局制发《关于郑之勇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17年6月28日,贵局又发出《不再受理告知书》;它们均针对同一件事情。对此,申请人郑之勇至今不能理解——作为被举报(检举)的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出受理告知书、答复意见书和不再受理告知书等等的程序和行为是否合法!?《信访条例》第二条对信访人和信访定义作出明文规定,举报(检举)完全不属于信访事项之范围,应当属于行政行为范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行政机关“一事一申请,一事一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申请公开下列信息,【依法申请公开的内容】:
1、把申请人郑之勇的举报(检举)材料——《谁能再来为四川省绵阳市工商局里面的小团伙挑衅共产党组织领导及法规制造的遗留难题第二次擦屁股》转给被举报(检举)的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级领导和相关单位”的名字、名称及签转交办的材料等;
2、贵局制发《关于郑之勇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调查对象、调查笔录等事实认定材料等;
3、贵局在《不再受理告知书》中称:“因您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等——委托人是谁?哪级组织交办!?调查对象、调查笔录及证明材料等等。
选填部分
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 书面纸质加盖公章的答复,附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获取信息的方式 请用EMS(邮政)国内标准快递寄发给申请人郑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