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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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查了税局网站,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缴纳有两种方式:
(一)据实征收,即按增值部分20%征收.
(二)核定征收。个人转让房产过程中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的;
2.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
3.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4.申报房产成交价格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5.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的;
6.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本通知第四点规定提供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实行核定征收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税所得率×20%
个人转让房产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转让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5%;转让非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7.5%。
疑问就是如果按据实征收缴纳的所得税大于按核定征收缴纳所得税,那么卖方是否可以以"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为由(实际上当然是有购房合同和发票的)提出按核定征收的方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