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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疑问

印问筠4年前 (2021-10-02)问答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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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查了税局网站,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缴纳有两种方式:

    (一)据实征收,即按增值部分20%征收.

    (二)核定征收。个人转让房产过程中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的;

    2.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

    3.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

    4.申报房产成交价格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5.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的;

    6.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本通知第四点规定提供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

    实行核定征收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税所得率×20%

    个人转让房产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转让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5%;转让非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7.5%。

   疑问就是如果按据实征收缴纳的所得税大于按核定征收缴纳所得税,那么卖方是否可以以"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为由(实际上当然是有购房合同和发票的)提出按核定征收的方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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