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为协调欧盟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小由此对各成员国和第三国环境产生任何影响,从而提供高水平环境保护;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限制欧洲共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或不正当竞争。因此,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本指令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实现废弃包装物回收和包装的二次循环使用,减少对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199*
年12月*
1日生效的9*
/*
2/EC《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是一部系统的规定包装管控的指令,其目的旨在关注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200*
年2月11日欧盟颁布了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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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C的修正案200*
/12/EC,其中对各材料的回收率和循环利用率做了修订,而重金属浓度指标未改变。200*
年*
月9日,欧盟再次颁布了9*
/*
2/EC的修正案200*
/20/EC,其中增加了一些成员国各自法规生效的具体日期。
欧盟包装废弃物指令范围:“包装物”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所有产品,它们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用于相同用途的“不可回收”的物品也应该被视为包装物。“包装物”包括以下三类:
1、销售包装物或初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某个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提供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
2、组合的包装物或二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一组一定数量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不管这些销售单元是以这种方式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销售的还是仅仅作为补充销售地点货架的一种方式,它可从产成品上去除而不影响产品的特性;
*
、运输包装物或三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为了便于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元或组合的包装物,以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遭到物理损坏的包装物。运输包装物不包括公路、铁路、海运和空运集装箱。
200*
/12/EC进一步对包装指令中·些模糊或边缘的案例做出澄清,见表1。
表1 200*
/12/EC指令包装定义中的案例澄清
“包装废弃物”是指7*
/*
*
2/EEC指令中对”废弃物”的定义所涉及的任何包装物或包装材料,生产的剩余物不包括在内。
欧盟包装废弃物指令技术要求:9*
/*
2/EC指令主旨有两项:限制包装及包装废弃物中的某些有害物质;最大限度的降低资源消耗,所以其主要管控手段分为*
类:回收利用和再生;标志和识别系统;有害物质含量限制。
1、回收利用和再生:9*
/*
2/EC指令制定了各成员国在其全部领土范围内包装物回收利用和再生目标措施,并于200*
年2月II日公布的包装指令修正案200*
/1 2/EC中,对回收利用和再生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具体汇总于表2中:(a)最迟从2001年*
月*
0日开始,按其重量计算,废弃包装物的回收率或焚烧能源再生率最低应达到*
0%,最高*
*
%;(b)最迟从2001年*
月*
0日开始,按废弃包装物中所含的包装材料总重量计算,再循环率应达到最低2*
%和最高*
*
%,而对每一种包装材料按重量计算的再循环率最低为1*
%。(c)最迟从200*
年12月*
1日开始,按其重量计算,废弃包装物的回收率或焚烧能源再生率最低应达到*
0%;(d)最迟从200*
年12月*
1日开始,按废弃包装物中所含的包装材料总重量计算,再循环率应达到最低*
*
%和最高*
0%;(e)最迟从200*
年12月*
1日开始,下述包装废弃物中的材料应在200*
.12.*
1以前达到下列循环利用指标以上:玻璃*
0%,塑料22.*
%,木材l*
%,金属*
0%,纸和纸板*
0%。
2、标志和识别系统:9*
/*
2/EC指令规定,欧盟理事会应在指令实施后的二年内,按欧共体条约制定的条件确定包装物的标志。欧共体委员会应在指令实施后十二个月内,确定识别系统所依据的编号和缩写,并按同样程序规定出属于标识体系的成是何种材料。材料可以由编号体系和/或缩写识别。标识符号应出现在表示包装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再生图形标志的中心或底下。

依据指令9*
/*
2/EC的第*
条和第10条,CEN于2001年*
月1*
日批准了CEN/TC 2*
1(包装)提出的“EN 1*
*
11:2002包装-标志和材料识别系统”。本标准提出的材料识别系统是为了特定材料而采用的普遍已知的符号,依据委员会决议,沿用类似的非官方系统的描述。本标准认为CEN标准没有必要制定涉及基本要求的包装标志。包装应在其自身或在标签上有合适的标志。标志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牢固耐久,包括包装被打开时。
表*
EN 1*
*
11规定的包装标识
*
、有害物质含量限制:协调标准EN 1*
*
*
2附录A(规范性附录)给出了包装材料和所有的包装允许的最大元素含量的规定见表*
,并且要求受检物质的重量按*
0%的残存无机矿物质(不可降解的)计量。
表*
包装材料和所有的包装允许的最大元素含量
值得注意的是,有害重金属含量最大允许极限为100mg/kg,是对每件包装的基本要求,应理解为是底线的或最低的要求,但并非是唯一的要求。
同时,指令对包装和包装组件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总量做出如下限制:199*
年*
月*
0日起,按重量计为*
00ppm:1999年*
月*
0日起,按重量计为2*
0ppm:2001年*
月*
0日起,按重量计为100ppm。
该指令最终目标是,在2010年前在包装材料中进一步减少或完全禁用上述重金属。该浓度要求不适用于完全由铅晶玻璃(*
9/*
9*
/EEC指令确定的)制成的包装;同样不适用于再生材料和闭路控制链中产品环路的条件。此外,根据条约的有关条款,理事会为促进目标的实现,可采用经济手段。在设有这类措施的情况下,成员国可以按照指导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原则,尤其是污染补偿原则,提高条约以外的责任,采取措施来实现这些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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